2023/07/18
社保最严监管时代来了,这13类行为将被全面禁止!



2022年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启动实施,截止目前全国超过20个省市社保系统已逐渐切换至全国统筹系统。


实施全国统筹有利于解决基金结构性矛盾,保障养老金的正常支付,正如媒体所报道“参保人数及其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等宏观信息,参保者个人的收入状况、缴费情况等微观信息,将得到准确核定”。

同时,通过立法来健全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以及其他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社会最严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严厉打击的八类行为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下八大类行为属于严厉打击的范围:


01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02

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03

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04

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05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06

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07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08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属于第(01)(02)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属于第(03)至(08)情形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举报的五大类行为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01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02

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03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04

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05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层面: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补助金专项行动》人社厅函【2023】5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专项行动》人社厅函【2023】51号



各省市:


1.《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6.《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7.《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8.《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9.《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10.《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3日起施行。


11.《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13.《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14.《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15.《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6.《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17.《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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