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一、国家政策 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0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 03. 11月中旬,育儿补贴陆续发放 二、地方资讯 0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5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02.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加快落实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03. 广东深圳出台《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 0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网约式”零工平台开展零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05.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为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和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适用。 《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 《意见(三)》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依据和工亡时间依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相关规定。 《意见(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复查鉴定等级变化进行待遇调整和正确理解把握新发生费用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 作为行政检查对象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主体,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实施行政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2次。因接受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以及已经进入立案查处程序的,可以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应超过合理限度。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评定为A级的企业,在评价有效期内,可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主动检查范围。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这些地方已实现 2025年9月开始申领育儿补贴,目前全国累计提交3170多万条申领信息,各地已经于11月中旬陆续开始发放育儿补贴。 在经济支持方面,将三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费用纳入个人税收抵扣范围,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免除公办幼儿园大班的保教费,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推动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每年发放3600元的补助。 在时间支持方面,各省份普遍延长产假至158天或以上,设立了15天左右的配偶陪产假,5到20天不等的育儿假。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5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一、关于2025年养老保险待遇 2025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12049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其中,2025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二、关于2025年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证本市2025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2049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加快落实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增加职工个人自主申报渠道: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类重点群体可由职工本人通过自主申报渠道申请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每招用1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2个月。补贴自企业2025年为上述重点群体实际缴纳社保当月起连续计算。 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暂未申领社保卡的拨付至其他银行账户。补贴最晚发放时间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广东深圳出台《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 《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构建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对新就业形态中普遍存在的“去劳动关系化”和“去雇主化”特征,《决定》明确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用工关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对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高风险职业的新就业群体在遭遇劳动安全事故时权益保障问题,《决定》鼓励企业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单项工伤保险费;同时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率不高,个人参保意愿不强情况,《决定》鼓励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补贴,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对新就业形态中算法引发的订单分配不均、超时工作、收入波动等问题,《决定》要求企业制定或者修订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以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网约式”零工平台开展零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保障对象 在我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建设的“网约式”零工平台登记注册,并在平台上完成接单、报酬结算的从业人员。 二、保险模式 按照“政府购买基础险+雇主自愿补充险”的模式,推动零工平台从业人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广覆盖。基础险覆盖“网约式”零工平台各个年龄段从业人员,由各地自行组织购买服务,选择资质良好的保险机构投保,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充险由雇主根据实际风险保障需求,在零工平台上自愿购买。 三、保障内容 (一)基础险。每单保费最高不超过5元,保额不低于30万元。 (二)补充险。保险机构可自主设计产品,相关条款要符合零工保特点: 1.对建筑、高空作业、物流运输等高危职业纳入保障范畴; 2.保费定价公开透明,保障方案向雇主明确说明; 雇主是否购买补充险均可正常享受基础险保障。 已参加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订单,不再享受“网约式”零工平台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政策。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二)》的通知 《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二)》共22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从六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对劳动争议问题仲裁受理范畴进行明确,具体涉及第一至四条; (二)对仲裁程序进行规范,主要是重复申请仲裁、起诉期限及送达问题,具体涉及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 (三)对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规范,具体涉及第七条、第八条; (四)对因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规范,具体涉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对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规范,具体涉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六)对因电子协议、约定试用期、专项培训、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等发生的争议热点问题进行规范,具体涉及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声明 | 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万古恒信”立场。如认为内容侵权,请后台联系我们删除。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