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8
HR请查收丨10月人力资源热点资讯合集,建议收藏!



本期导读


一、国家政策

01. 人社部发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5年10月1日)

02. 2025年10月14日,中吉社保协定正式生效

03.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这些地方已实现


二、地方资讯

0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度北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项目申报公告

02.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0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04.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0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06.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5年10月1日)


注:本表数据时间截至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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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中吉社保协定正式生效


根据协定,吉尔吉斯斯坦将免除中方派遣人员、自雇人员、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的雇员、国际运输企业人员、公务人员、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成员在吉参加老年、残疾、遗属保险的义务,我国将免除吉方上述人员在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


协定生效后将有效维护两国在对方国家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降低双方企业和人员的社保缴费成本,进一步促进两国经贸关系、便利人员往来。


我国此前已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等12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保协定。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这些地方已实现


国家医保局消息,自9月以来,江西、安徽、陕西等省陆续在全省推开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辽宁、江苏已于近日正式发文,将于11月1日起在全省实现生育津贴直达个人。


预计到11月1日,全国将有25个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即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尚未完全实现的省份主要为北京、天津、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新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的统筹区占比近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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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度北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项目申报公告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以及《北京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工〔2019〕157号)的规定,根据本市工伤预防工作重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四部门共同确定将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即时配送业确定为2026年度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2026年度北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申报指南,做好工伤预防项目的编制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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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促进本市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和三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455号),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价工作。


一、执行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DB12/T 3009-2024)。


二、评定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分支机构的,可合并申报。


三、评定级别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根据评定得分由低到高划分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5个等级


四、评定机构

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定工作。评委会设评查专家组,负责对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评查。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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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本意见所称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办理停止缴费手续。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报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


第五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七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在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九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社会保险费补缴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做好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教育,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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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一、202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7%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5.5%;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2%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实际,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中线、下线,合理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集体合同涉及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可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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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聚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需求,从制度定位、权益保障、补贴激励和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优化


此次修订明确界定了就业见习的性质,《办法》指出,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组织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在岗位上进行短期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办法》特别强调,见习期间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原则上每人仅能参加一次见习,且劳务派遣人员不在范围内。《办法》明确,见习单位须具备较强社会责任感、带教老师比例不高于1:3、岗位须具备知识或技能属性、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对符合河南产业发展导向、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知名企业,《办法》明确优先吸纳,引导优质岗位向青年群体倾斜。


《办法》明确,见习单位需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报酬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月发放至见习人员的社保卡银行账户内。在安全层面,在见习开始前为见习人员购买覆盖见习期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额外购买与补充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保额相当的商业保险;在岗位方面,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在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岗位见习,有职业卫生要求的岗位需定期组织健康检查。若单位存在未发生活费、收取培训费、不提供约定岗位等侵害权益的情形,见习人员可直接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为推动更多单位参与见习工作,河南推出了一系列补贴激励措施。基础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不含实际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非正常结束见习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办法》明确,补贴资金可用于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险费、带教老师指导费、见习工作经费等,且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符合条件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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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通知》提出,从2025年1月1日起,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至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65元。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人员中目前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同样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全省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补足到全省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


《通知》要求,从2025年1月1日起,对2024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6元。《通知》明确,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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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条政策背后,都是对企业人力资源实践的新引导与启示。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HR更需要及时掌握政策动向,把握新机会、规划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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