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8
HR请查收丨9月人力资源热点资讯合集,建议收藏!



本期导读


一、国家政策

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 

02. 育儿补贴申领正式全面开放

03. 境外社保免缴服务9月15日起调整


二、地方资讯

01. 北京:北京市关于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02. 天津: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发布202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03. 天津: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04. 天津: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05. 上海:上海市调整202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06. 上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07. 四川: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的通知

08. 江苏: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 


一、适用对象与前提

  1.  适用人员:仅限于知悉或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不适用于仅掌握通用知识技能或一般信息的员工。

  2. 前提条件:企业必须拥有明确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商业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


二、保密范围

必须限定于“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企业。鼓励具体化,可列名录。


三、可以加以限制的地域

应与企业实际业务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不得约定全国/全球。


四、可以限制的期限

根据涉密程度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竞业限制的物质补偿

应以货币形式在离职后按月支付。月补偿一般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期限超1年的,建议不低于50%。


六、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数额应合理,一般不超过约定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若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可要求额外赔偿。


七、企业如果未及时支付超过1个月(经催告)或累计3个月,劳动者可解除义务

企业需与劳动者协商并支付额外补偿(协商不成时,不低于3个月补偿)。


八、劳动者应当在约定期限和范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义务。企业有权利要求劳动者报告从业情况,并依法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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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补贴申领正式全面开放


一、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二、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三、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


四、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五、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育儿补贴具体发放时点,原则上每季度至少集中发放一批,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六、育儿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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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社保免缴服务9月15日起调整


为提升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切实方便参保群众申请境外免缴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27号),《参保证明》申请和出具流程将于9月15日起变更,申请流程进一步优化,申请主体更加明确,统一采取线上受理,申请耗时更短,操作更加便捷。


申请主体更加明确

符合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规定的人员,以单位员工身份派出的,由单位统一提交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等身份外出的,由本人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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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一、自2025年7月起,北京市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81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162元


二、自2025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可在7162元35811元之间选择月缴费基数。


三、自2025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84.92元


四、因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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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发布202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一、全市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本企业发展规划、发展阶段、薪酬策略、重点任务、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结合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因素,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依法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二、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以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6.5%,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2%,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三、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剔除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项目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要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有关规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结合实际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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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平均工资

202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2480元,月平均工资为8540元


二、相关福利待遇

2025年度工伤保险和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等福利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540元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2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有关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失业、工伤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5124元25620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5124元25620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基数为5124元


(三)2024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为5124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5124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基数为5124元


(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相关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筹资标准每年为11328元,每月为944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为10872元、每月为906元,生育保险每年为456元、每月为38元。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每年为17568元、每月为1464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为14538元、每月为1211.5元,生育保险每年为606元、每月为50.5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每年为2424元、每月为202元。


本通知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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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320元调整为251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4.4元调整为26.6元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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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202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7302元/月,下限调整为7460元/月。本市2024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434元/月


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保权益,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补差部分,应在2025年10月底前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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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4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6元/月,致残二级增加51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5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400元/月,致残二级8756元/月,致残三级8230元/月,致残四级7691元/月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4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5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2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9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731元/月


三、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5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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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的通知


一、 确定“辅助性”岗位需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并公示。


比例限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二、 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主要特征: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


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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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更好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部署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部署,2025年7月1日起,在已先行试点7个平台企业的基础上新增4个平台企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6年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试点范围;2027年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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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条政策背后,都是对企业人力资源实践的新引导与启示。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HR更需要及时掌握政策动向,把握新机会、规划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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